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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部
 
更新日期:2019/2/13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投保方式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期間採自願性加保方式辦理,並採「先傷後病」,優先試辦因果關係

較為明確的「職業傷害」類。

保險給付

投保農保的農民,因務農受傷導致收入中斷,於治療期間可領取相關給付;住院、看診時還

可免除部分負擔醫療費,並規劃直接以現金給付,免除繁複行政流程。另外,試辦期間採行

單一投保金額每月10,200元,保險給付包括傷害給付、就醫津貼、身心障礙給付、喪葬津貼

等四項:

1.傷害給付:第一年每月可領月投保金額之70% (7,140元),

                               第二年每月可領月投保金額之50% (5,100元),最多可領兩年。

2.就醫津貼:分門診及住院兩種現金給付。

3.身心障礙給付:可領1.5至60個月之月投保金額 (15,300元至612,000元)。

4.喪葬津貼:30個月投保金額 (306,000元)

投保費率

1.投保費率:透過精算釐訂,於試辦期間採行單一投保費率。

2.保費負擔: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費採一年分二期預收方式作業,第一期為每年6至11月,

                               第二期為12月至翌年5月,月投保金額為10,200元,費率為0.24%,保險費

                               由被保險人負擔60%,每月應 繳保險費計新台幣15元整,政府補助40%,

                               計新台幣10元整。

※另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時,保險人將自保險費起算日零時起取消其投保資格。

   否則於農保退保時(或喪失農保資格)時,則不得繼續加保

 


    農民健康保險
     

     

    投保資格

    自105年1月1日起,不論農會會員或其他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

    各款資格條件:

    1.年滿15歲以上者。(以申請日計算)

    2.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3.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達90日以上者。

    4.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

    5.需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辦理現地勘查,並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

    加保資料

    1.申請人之新式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戶口名簿。

    2.申請前十日內請領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正本(載有申請人身份證字號)。

    3.實際耕作農地現場照片兩張。

    4.申請人身分證.農會存摺及存摺印章,並親至本會辦理。

    5.由申請人.農會會同農地所在地公所人員辦理農地現場勘查(需實際從事農作)。

    6.檢附一年內載有申請人姓名之銷售農.林.漁.畜產品或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

    農保給付

    1.生育給付:參加農保滿280日分娩.滿181日早產或滿84日流產者。

    2.身心障礙給付:被保險人在參加農保期間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

                                         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並 經

                                         全民健保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者,得按其當月投保金額,依規定之身心障礙

                                         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身心障礙給付。

    3.喪葬津貼:被保險人參農保間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

    注意事項

    1.身心障礙必須是因傷害或疾病導致,如係老化所致,不予保險給付。

    2.保險事故應於發生兩年內向投保農會提出申請。

    3.領取身心障礙給付若經勞保局核定不能從事農作者,依農保條例第39條規定應予退保。

    ※農保被保險人於投保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應主動向本會申報,以避免權益受損※

     


      老農福利津貼
       

      請領資格條件

      1.年滿65歲農保保險人,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

      2.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公保.勞保.軍保.教保.國保等)者,於87年11月13日後再加入

          農保者不得申請老農津貼。

      3.領取老農津貼之同一期間領取其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排富規定

      有所得排富與土地房屋排富規定

      A、所得排富:

      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不得申請。

      譬如107年申請,係以財政部稅資料中心提供105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總額為基準。

      B、土地.房屋排富:

      1.扣除農業用地(田賦).農舍.無農舍者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

           價值合計新台幣500萬以上者不得申請。

      2.土地按公告現值.房屋按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其價值。

       3.農業用地若因作其他用途而被課徵地價稅者,需計入排富條件內。

       4.申請人可至國稅局或稅捐處申請個人財產清單查詢個人財產價值是否超過排富規定。

       



        更新日期:2022/6/29 下午 01: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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