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林口區農會109年會員子弟獎學金申請辦法
第一條:本會為獎勵會員之子女求學深造,藉以培養人才為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會會員或會員直系子女(包括會員之子、女、[外]孫、[外]曾孫)
但以同戶為限(會員之子、女免同戶,須提證明文件)
在學就讀國內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
當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而無第三條規定者,得申請發給獎學金,
其獎學金之發給依據所提出之學校成績單為準(並附獎懲記錄表) ,
國小不須附獎懲記錄表。
(一)學業成績:(依學年成績計算)。
五年制專科學校學生一、二、三年級比照高職,
四、五年級比照專科學校標準發給。
(1)國小組:成績總平均分數九十分以上。
(2)國中組:成績總平均分數八十五分以上。
(3)高中組:公立高中(普通科)及(高職農業科系):
成績總平均分數七十五分以上。
私立高中及公私立高職:
(包括五專一、二、三年級)成績總平均分數八十五分以上。
(4)公立(專科)大學學校:成績總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
(5)私立(專科)大學學校:成績總平均分數八十五分以上。
(6)大學學校 (農學院科系) : 成績總平均分數七十五分以上。
(7)以上各組申請之學生學業成績其中一科不及格者(任一學期),
即不得申請。
(8)就讀研究院(所)、軍警學校、假日班、學分班、在職班、
輪調建教班、夜間部、 進修(推廣)部、空中學校、學士後各學系、
各學士進修(企管班)、延畢生、 補習函授及國外學校者恕不予獎勵。
(二)操行或德育成績八十分以上(甲等),
(獎懲紀錄不得有累計警告二次以上之處分),
大專以上學生全年度需修滿10學分以上。
第三條:本會會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申請發給獎學金。
(一)入會未滿一年度者。(前一年九月一日後入會)。
(二)已遷離本會組織區域或曾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未重新辦理入會手續者。
(三)申請前半年,於本會之存款每月平均存款積數未達壹萬元者。
(半年每個月平均積數需達壹萬元以上,但公所或市政府列管之低收入戶,
本會目前繳息正常貸款戶均不受此限。)
第四條:獎學金之申請及發給日期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申請期限: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獎學金之會員每次應填寫申請書一份,連同下列證件送本會審查。
(三)發給日期:11月份底前匯入會員(申請人)農會帳戶,
刊登於林口農訊及農會網站,
申請人對於本會核定發給與否不得異議。
1、當學年度(上、下兩學期)成績單正本(影印本無效)
若交影印本,應經校方蓋章,視同正本處理。
2、戶口名簿正本(核對後退還)及影印本。
3、會員印章(會員印章須與身分證姓名相符)。
4、會員存摺最近半年交易往來影印(存款須開戶滿半年以上,
且半年每個月平均存款積數達壹萬元以上)。
第五條:獎學金金額每名,
國小:一千元正,
國中:壹仟五佰元正,
高中:貳仟元正,
高職:貳仟元正,
專科、大學:參仟元正。
其發給名額由本會編列預算,申請人對於本會核定發給與否不得異議。
第六條:申請獎學金之會員,每次應填寫申請書一份,連同下列證件送本會審查。
(一)成績證明書一份(包括學業、成績),
請各學校書寫各學科分數及獎懲記錄表(108年學年度上、下學期)。
(二)申請當月近期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請攜帶正本備驗)。
第七條:獎學金由審查小組(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推廣主任)審核,
經審核合格後由本會通知發給之。
第八條:審查合格人數超出預算名額時,由審查小組依照下列原則核發
(按照各級別依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由高分者依次發給)。
第九條:各組錄取名額如下:
國小組50名,
公私立國中組40名,
公立高中(職)組20名,
私立高中(職)組20名,
公立專科、大學組30名(農學院科系優先錄取),
私立專科、大學組30名。如有變更名額時,由審核小組於審核會時決定之。
第十條:獎學金發給後,如發現有偽造申請獎學金之證件,
除追回其已領之獎學金外,以後不得再向本會申請發獎學金。
第十一條:本辦法如有變更未盡事宜,依本會規定辦理。